慈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草擬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私立慈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系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加強系友間聯繫及互助、砥礪教學及學術研究、增進彼此感情、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私立慈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辦公室。
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:
一、系友資料之建檔、更新與提供查詢。
二、舉辦學術性、聯誼性等活動。
三、發行刊物並架設網站。
四、學校刊物及相關資料之寄發。
五、提供系友學業、就業及生活上之適當協助。
六、彙整系友人力資源,協助提供求才與求職等資訊。
七、匯集系友之意見,協助母系教學及研究發展。
八、協助辦理系友傑出成就講之表揚工作。
九、協助系友申請成績單、學位證明等相關資料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凡畢業於私立慈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者,為當然之會員。
二、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授與榮譽會員。
三、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四、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得享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二、選舉、罷免、提案、表決及參與活動。
三、其它經會員大會議決之權利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遵守本章程、附法及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繳納會費。
三、其它經會員大會議決之義務。
第三章 組織
第八條 本會理事會組織為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下設秘書處、學術部、活動部、財務部、資訊部、公關部、外務部、事務部。
第九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七人。
第十條 本會理事長、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各部(處)長由理事長各提名一人,任期二年,經監事會同意後任命之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、選舉、罷免理事長及監事長。
二、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提出質詢。
三、討論會務,決定推行工作方針。
四、審查預算案、決算案。
五、訂定與修正本章程、附法及其他規則。
六、議決有關會務之一切議案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及聯繫工作。
三、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理事之職務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決算。
五、其他有關會務之事項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本會年度之預決算。
三、選舉、罷免或議決監事之職務。
四、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。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出席,且出席會員二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得議決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表決或選舉投票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收入:
一、本會經費之來源為會費、自由捐助、基金之孳息、其他。
二、凡本會會員每年於七月份繳交會費新台幣一百元整。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之支出:
一、本會經費統籌統支。
二、經辦業務行政費用之支出。
三、本會之預算與決算辦法另訂之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擔任本會職務者,均為無給職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剩餘財產歸屬私立慈濟大學公共衛生學系。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之修改,須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,始得修改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由理事長公布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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